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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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源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答疑澄清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有关投标人对**市**源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如下:

提问1:关于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不合理限制的质疑函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款将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为“近 8 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25 米的业绩;近 8 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 1610.77 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 质疑人认为,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 ”这一指标与本项目生态环境工程属性不相适应,实质上排斥了环保工程类企业,请求依法调整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城镇污水处理量指标。 二、事实与理由 (一)本项目属于生态环境工程,应以水污染防治工程相关规模为业绩指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为:1.污水收集处理工程,针对距离城镇较近且****处理厂条件的居民集中区,开展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累计收集规模为 202.39t/d,**污水收集管网(含管道更换)总长度约 14231.21m,其中,主管(DN500)长度约 1325.04m, (DN400)长度约 751.38m, (DN300)长度约 12154.79m;针对距离城镇较远的居民区(中湖乡及天子山街道),一是分散式污水处理:**单户四格净化池 100 套及配套管网。二是集中式污水处理:拟建 1 ****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处理规模 15t/d,**污水收集管网(DN300)长度约 2882.53m;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在江雾峪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宣传牌 4 块、界标 3 块、道路警示牌 1 块;建设单户四格净化池 15 套及配套管网。 项目建设内容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因此项目性质和主体工程属于生态环境工程,污染水体的污染修复和污水收集处理规模才是反映项目实际技术特征的关键参数。将“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 ”作为业绩门槛,与项目的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属性不匹配,管道管径属于市政公用工程领域的考核指标,与环保工程的专业能力评价无直接关联。 (二)该设置客观上排斥了环保工程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属于不同的资质序列。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范畴包括水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等五大类,市政道路、管网类 项目不属于环保工程业绩认定范围。以“市政公用工程管道直径 ”作为业绩条件,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类别的业绩,导致具有环保工程专业优势的企业因业绩登记类别不同而被不合理排除。 (三)该业绩设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第(二)项明确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环发〔2026〕24 号)第十条同样规定,招标人在设置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本项目业绩指标以市政管道管径为核心,与生态环境工程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客观上对市政公用工程企业有利,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三、建议 将入围业绩调整为:近 8 年内,完成过一个水污染防治工程城镇污水处理量不少于 101.19 吨/日的业绩;近 8 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 1610.77 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将第二加分业绩调整为:近 8 年内,完成过一个水污染防治工程城镇污水处理量不少于 161.91 吨/日的业绩;近 8 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 2577.22 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四、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环发〔2026〕24 号)第十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质疑人恳请招标人依据上述规定,对本项目业绩设置予以核查调整。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实质性答复或调整,质疑人将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答复1:现将本项目的:

(1)入围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25米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610.77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施工部分规模指标须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0.0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工程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610.77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2)第一加分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25米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610.77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施工部分规模指标须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0.0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工程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610.77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3)第二加分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4米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2577.22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修改为“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0.0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工程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2577.22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4)项目负责人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及中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25米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610.77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修改为“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0.0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工程的业绩;近8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污染水体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610.77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的业绩”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更正如下:

(1)现将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②拟任安全员具有水利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已修改为:“②拟任安全员具有住建或水利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及其他不变。标书代写

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中与本澄清公告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单位知悉。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行政监督部门:**省﹒**市﹒**源区﹒****环境局****分局

电话:0744-****121

招标人:****

联系人:毛先生

电话:133****1881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欧阳成菊

电话:138****7772

2026年9月18日

答疑澄清内容(项目负责人签字).pdf
答疑文件正文.pdf
答疑说明文件.pdf
清单和图纸.rar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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