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你镇《关于**县**镇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诏太政〔2026〕13号)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镇境内农用地0.4760公顷(其中耕地0.1990公顷)、未利用地0.0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镇白叶村果园0.0190公顷,大布村水田0.0212公顷、旱地0.0555公顷、果园0.1954公顷、坑塘水面0.0102公顷、田坎0.0026公顷、村庄0.0100公顷、后备耕地0.0391公顷,科下村水田0.0611公顷、旱地0.0035公顷、果园0.0203公顷、田坎0.0007公顷,新楼村水田0.0071公顷、田坎0.0008公顷,新营村水田0.0205公顷,果园0.0234公顷、沟渠0.0003公顷、田坎0.0001公顷、村庄0.0077公顷,雄鸡村旱地0.0301公顷、果园0.0001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9公顷、田坎0.0032公顷、村庄0.0001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532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基地管理。
四、******局、农业农村局、****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
六、******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程序,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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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