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1MA9UKH4W3X
住所地:**市**区**大道中666号1006、1007、1008房
联系电话:180****4481
被投诉人(招标人):****运输局
住所地:**市**区**大道6号
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永信****公司
住所地:**市**区金**路25号财政惠文住宅小区54栋
投诉人**市****公司****运输局、**永信****公司作出的《关于〈黔桂铁路增建二线**段“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异议的答复书》,向我委提交招标投标投诉材料。我委于2026年09月07日收悉该投诉,经初步审查,该投诉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委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我委依法调取案涉异议函、异议答复书、招标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全部案卷资料,向被投诉人开展调查核实、取证问询,全面核查案涉招标事项,现已调查终结,根据查明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本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人主张:案涉招标文件3.1.2条款设置“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资格条件,超出本项目实际勘察工作需要,与项目履约需求不匹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主要勘察工作为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仅涉及少量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该部分专项工作可由EPC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对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实施,无需投标人自身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同时,投诉人质疑本项目存在“内定实施企业”的情形。
据此,投诉人提出以下三项投诉请求:一是确认招标文件3.1.2条勘察资质设置条款违法;二是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调整为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专业、工程测量专业)甲级及以上;三是核查项目涉嫌内定实施企业的违规情形。
二、被投诉人答辩意见
被投诉人答辩称,案涉项目为既有黔桂铁路营业线配套迁改EPC总承包项目,迁改线路总长201.7公里,总投资6.23亿元,项目安全风险等级高、建设管控标准严。项目沿线岩溶及岩溶水发育段落占比达66.38%,滑坡、危岩落石、地下坑洞等不良地质广泛分布,地质条件极为复杂。
本项目勘察工作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三大板块,三项专业勘察作业高度交叉、同步开展、深度耦合,勘察成果是项目施工图设计、产权单位方案确认、营业线施工安全评估、既有铁路运营安全验收的核心基础依据,直接关系铁路营业线运行安全。
若仅要求投标人具备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需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将直接造成技术界面割裂、勘察体系碎片化,一旦出现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各方责任边界无法清晰界定,大幅提升既有铁路营业线安全管控风险。招标文件设置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是匹配本项目营业线高风险工程属性、保障总承包单位具备完整勘察技术处置能力的必要举措,不属于不合理资格条件,请求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维持招标文件及异议答复结论。
三、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案涉黔桂铁路增建二线为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之一,**段线路全长204公里,本次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沿201.7公里既有铁路营业线布设,全域为典型喀斯特地貌,岩溶、岩溶水及各类不良地质问题突出,工程建设、施工运营安全管控标准极高。
(二)案涉工程涉及上千处各等级电力线路、输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迁改,勘察工作同步包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各专业勘察工序相互穿插、数据相互支撑、成果相互依存,构成完整、不可分割的勘察技术体系。
(三)案涉招标文件未作出勘察工作不得分包的明确约定,但结合项目地质特性、营业线施工安全要求,案涉勘察工作不具备拆分分包的实施条件与安全条件。
(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异议后,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处理、出具异议答复书并依法送达,异议处理程序合法、流程规范、依据充分。
(五)经核查,案涉招标文件所有资格条件设置均贴合项目实际工况与安全需求,无针对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招标全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规,不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内定实施企业的违规情形。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判断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核心标准为是否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履约需要相适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四)《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330kV~750 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标准》(GB/T50548-201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标准》(GB50061-2010)等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明确,电力管线、杆塔基础设计施工必须依托完整的岩土、水文地质勘察成果,复杂地质条件下需开展一体化综合勘察,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合规。
(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附件3规定,工程勘察涵盖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三大板块,综合甲级资质可承接全部勘察业务;国家重点项目的各类工程勘察核心业务,必须由甲级资质单位承接。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机关应当驳回投诉。
五、争议焦点分析及说理
结合双方争议焦点及调查事实,本案核心争议为:案涉项目设置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案涉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否属于可依法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针对争议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案涉资质设置完全匹配项目工程特点与安全管控需求,合法合规。本项目为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配套营业线迁改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安全风险极高,勘察成果直接决定铁路营业线运营安全。根据国家重点工程资质管理规定,项目核心勘察工作必须由甲级资质单位实施。仅要求单一岩土、测量专业甲级资质,无法覆盖本项目一体化综合勘察的全部技术需求,资质设置具备充分必要性,未超出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属于不合理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第二,案涉全部勘察工作属于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依法不适用分包情形。投诉人以总承包单位可对分包成果承担兜底责任为由,主张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分包,该主张仅形式符合法条规定,未结合项目特殊工况,不能成立。一是项目地质条件高度耦合不可分割。本项目喀斯特岩溶地貌特征显著,岩土结构、地下水文、不良地质作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无法拆分独立开展水文地质专项勘察,碎片化勘察成果无法支撑营业线工程设计及安全评估。二是勘察工作具备完整系统性,拆分分包必然产生技术漏洞。全线勘察工作需统一技术标准、统筹数据分析、整体研判地质风险,拆分外包将导致数据割裂、成果脱节、标准不一,极易产生勘察盲区和安全隐患,且质量问题责任边界模糊、难以溯源管控。三是营业线施工安全严禁分包管控。本项目紧邻运营铁路作业,属于极高风险营业线配套工程,勘察是施工安全管控的核心前置工序。即便总包单位依法承担分包责任,分包模式也会造成全过程质量管控缺位、现场统筹失效,无法满足本项目连续、统一、闭环的特殊安全管控要求。综上,案涉勘察工作不属于可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整实施。
第三,关于项目“内定实施企业”的质疑无事实依据。经我委全面核查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编制流程及公告公示信息,案涉招标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所有资格条件均基于项目安全、质量管控需要设置,无任何倾向性、排他性、定制化条款,招标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存在内定中标企业、量身设槛等违规情形。
综上,投诉人主张案涉招标文件资质条件违法、应予修改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投诉人作出的异议答复内容属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市****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或者**壮族****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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