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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问:总说明的六、特殊说明中的第4条,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该条款是否是通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未见危大清单,是否需要提供。 答:本工程不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六、特殊说明第4条中修改为:本工程不要求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如涉及,投标单位报价自行考虑。 3、第1次澄清中附件履约承诺书作废,均以本次澄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