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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关于ICP备案的变更如下:
原要求:供应商须完成ICP备案并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业务种类载明“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修改为:供应商须完成ICP备案并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业务种类载明“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
并对谈判文件中涉及相关内容进行统一修改。
二、第七章评审标准,商务部分“流拍率(承诺,参考数值公布)”变更如下:
原内容:供应商须提供平台自2023年9月至今,通过平台处置的整体综合流/废标率承诺函(格式自拟):
修改为:供应商须提供**期间通过平台处置的月度综合流/废标率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谈判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谈判时间修改为:2026-09-22 09:30加急标书代写
四、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09-21 17:00加急标书代写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本次变更为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谈判文件中与本次变更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次变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