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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9735573 | 建设单位法人:谢春山 |
| 谢春山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东段乡徐柳村****基地站(胜芳高铁站)前路01号 |
| ****年产50万套货架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市东段乡徐柳村****基地站(胜芳高铁站)前路01号 |
| 经度:116.****33573 纬度: 39.****5503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20 |
| 霸环管〔2025〕B0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8-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80 |
| 15.3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973557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9735573 | 验收监测单位:**科源****公司 |
| ****1081MA0DUK6641 | 竣工时间:2026-05-10 |
| 2026-05-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17 |
| 2026-08-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50万套货架 | 实际建设情况:50万套货架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艺1:冷拉丝→开盘→调直→平面网成型→波浪线成型→网片组合→锥形套组合→喷淋→水洗→烘干→喷涂→固化→包装→成品1 工艺2:冷轧带钢→开卷→冷弯成型→焊接→喷涂→固化→打包→成品2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1:冷拉丝→开盘→调直→平面网成型→波浪线成型→网片组合→锥形套组合→喷淋→水洗→烘干→喷涂→固化→包装→成品1 工艺2:冷轧带钢→开卷→冷弯成型→焊接→喷涂→固化→打包→成品2 |
| 1#喷淋+静电喷涂生产线暂未建成,所以工艺1中涉及的“喷淋→水洗→烘干→喷涂→固化”工序均采用外协加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施工过程中防止噪声扰民,须办理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手续。限时作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扬尘通过采取洒湿、围挡等措施,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标准,并有效防止二次扬尘的产生,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生****处理站(处理能力5m3/d,采用“调节池+中和沉淀池+气浮机+SBR生化池+混凝沉淀池+过滤装置”工艺)处理后,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标准,全部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处理厂处理。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0米高排气筒(1根)等措施处理后,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器+20米高排气筒(1根)等措施处理后,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染料尘)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0米高排气筒(1根)等措施处理后,有机废气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及表2其他企业边界、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废气排放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炉窑标准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VOCs通过采取该环评文件中要求的治理措施处理,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等措施,东、南侧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西、北侧厂界噪声须达到表1中4类标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一般固体废物处置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随意排放。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搞好建筑物周围环境绿化和路面硬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施工期污染源主要为项目生产设备安装产生的噪声、废包装材料和施工人员产生的垃圾。目前项目已建成运行,施工期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已不存在。工程施工过程均在昼间进行,施工均在密闭厂房内进行,二次扬尘影响甚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扬尘未对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处理厂处理。本次阶段验收不产生生产废水。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8米高排气筒(1根)等措施处理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静电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旋风除尘器+18米高排气筒(1根)等措施处理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染料尘)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喷淋+静电喷涂生产线暂未建成。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8米高排气筒(1根)等措施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及表2、表3标准;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废气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炉窑标准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软连接、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厂界东侧、南侧)、4类(厂界西侧、北侧)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金属除尘灰、废焊丝、未沾染废包装物和喷涂工序产生的静电粉末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 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第六分编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的相关内容;固化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和沾染油抹布及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市****公司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 废气:焊接工序:因生产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由20m改为18m,排放速率从严50%执行;静电喷涂工序:废气治理措施由滤芯粉末回收系统(2套)+布袋除尘器(1台)改为滤芯粉末回收系统(4套)+旋风除尘器(1台);因生产安全,排气筒高度由20m改为18m,排放速率从严50%执行。1#喷淋+静电喷涂生产线暂未建成;固化工序废气及烘干、固化工序燃气燃烧机废气:因生产安全,排气筒高度由20m改为18m,排放浓度从严50%执行;因固化炉为长条型,为满足生产用热及节能需求,燃烧机由1台42万kcal变更为12台3万kcal的小型燃烧机;因生产安全,排气筒高度由20m改为18m,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5.2.1、5.2.2的相关要求。废水:本次阶段验收不产生生产废水。噪声:生产设备数量减少,其余无变化。固废:本次阶段验收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均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厂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控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该环评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建立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渗处理等措施)、设备,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在本项目建成后,发生排污行为之前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请排污许可手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车间均为封闭结构,废气处理措施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齐全,试运行期间均稳定良好运行。正在编制应急预案;车间地面及危废暂存间均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已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正在编制本次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672 | 0 | 0 | 0 | 0.067 | 0.067 | |
| 0 | 0.015 | 0 | 0 | 0 | 0.015 | 0.015 | |
| 0 | 0.0003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5010 | 0 | 0 | 0 | 5010 | 5010 | / |
| 0 | 0.023 | 0 | 0 | 0 | 0.023 | 0.023 | / |
| 0 | 0.09 | 0 | 0 | 0 | 0.09 | 0.09 | / |
| 0 | 0.284 | 0 | 0 | 0 | 0.284 | 0.284 | / |
| 0 | 0.055 | 0 | 0 | 0 | 0.055 | 0.055 | / |
| 1 | ****处理站及生活污水防渗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生活污水防渗化粪池 | 已完成验收检测 |
| 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0米高排气筒(1根)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8米高排气筒(1根) | 已完成验收检测 | |
| 2 | 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器+20米高排气筒(1根)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旋风除尘器+18米高排气筒(1根) | 已完成验收检测 | |
| 3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0米高排气筒(1根)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炉窑标准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8米高排气筒(1根) | 已完成验收检测 |
| 1 |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等措施 | 已完成验收检测 |
|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一般固体废物处置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随意排放。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搞好建筑物周围环境绿化和路面硬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 | 本项目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金属除尘灰、废焊丝、未沾染废包装物和喷涂工序产生的静电粉末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 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第六分编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的相关内容;固化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和沾染油抹布及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市****公司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 1 |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该环评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建立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渗处理等措施)、设备,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 正在编制应急预案;车间地面及危废暂存间均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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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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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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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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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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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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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