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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根据<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将对"****年产10000吨缝纫机和汽车配件铸件(一期)"建设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时间及公示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年产10000吨缝纫机和汽车配件铸件(一期)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白寺镇张七营村北
调试周期:2026年9月23日--2026年12月23日
联系人:刘工131****9349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的方式反馈。
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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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