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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变更为:
1.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65 %的,即响应报价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 65%的,即响应报价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65 %的,即响应报价
(4****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进入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
谈判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标书代写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准备资料中2.1.5和2.1.6变更为: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