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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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广场(欧湾华庭)共计116套住宅用房整体10+5年运营权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 122.0581 万元(首年) | 出租面积
出租面积约10843.82平方米。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10-09 |
出租标的地址
| **市**区潘桥街道南汇路777号欧湾华庭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项目咨询请联系 赖先生、王先生|联系电话:0577-****9222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状态 |
空置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不动产权证号详见附件1(****广场(欧湾华庭)共计116套住宅用房整体10+5年运营权清单),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权利人为****。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无。 4、是否设立居住权:无。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交易方式:此次交易中的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7、意向承租人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附件1(****广场(欧湾华庭)共计116套住宅用房整体10+5年运营权清单)、附件2(未安装的空调和强化地板清单)在项目附件里头披露。 |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22.0581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出租底价为122.0581万元。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足额缴至****指定账户,租金先付后用,每半年付一次, 每期租金在上一期届满15天前付清;第一年实付租金为首年成交租金减去6个月装修不计租金的剩余部分,之后平摊到合同首年12个月内进行支付;第二年至第十年的实付租金为当年应付租金减去1个月培育不计租金的剩余部分,之后平摊到合同当年12个月内进行支付;若双方续期5年,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实付租金为当年应付租金减去1个月培育不计租金的剩余部分,之后平摊到合同当年12个月内进行支付;第十一年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之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届满15天前付清。 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不递增,第四年至第六年的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第七年至第九年的年租金在第六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2%,第十年的年租金在第九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2%;若双方续签5年,第十一年的年租金按出租方在第十年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由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第十一年至第十三年的年租金不递增,第十四年至第十五年的年租金在第十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每年租金具体金额由双方结合首年成交租金、递增率等实际扣减培育期和装修期的优惠租金确认后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
出租用途 |
住宅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采用【10+5】年模式,即首次签订租赁期限10年,如双方均未在10年租赁期限届满前180天书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则租赁期限续期5年,续期次数以1次为限,总租赁期限不超过15年。 2.租金优惠:结合住房运营实际,首年设定6个月不计租金装修期(合同签订之日次日开始计算),租赁期第二年至第十年每年设定1个月不计租金运营培育期。若租赁十年期满续签5年的,从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年设定1个月不计租金运营培育期。 不计租金的培育期和装修期内,承租人免予支付租金,且承租人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存续,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且使用权不受免租影响。除此及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之外,承租人仍应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3.履约保证金、装修押金及支付方式:承租人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及人民币5万元作为装修押金,其中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账户,装修押金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资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在承租人装修完工通知出租方对现场进行查验无误后,装修押金无息退还。 4.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11********02666631。 5.项目成交后,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指定账户(户名:****,账号:756********0008655,开户行:****营业部),并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交款凭据同出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6.承租人应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7.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在项目所****公司。项目公司应为承租人独立出资****公司(占股51%含以上),****公司****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须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承租人及原担保人须同时作为补充协议担保人,****公司租赁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8.招商招租房产的交付,以移交时房屋现场现状(包含配套未安装的空调和强化地板)为准(见附件2),意向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安装并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招商招租房产的现状。此外,意向承租人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本次公开招商招租房产是否满足承租业态及房屋工程审批相关资料和使用要求,充分考虑后,再参与竞价会。同时,承租人应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及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等)和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相关瑕疵和风险不作为竞得人违约及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承租人放弃索赔权,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房产配套未安装空调和强化地板由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安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其他配件材料及费用。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将配套未安装空调和强化地板用于招商招租房产的装修,不得做任何其他处置。若逾期未使用,出租人将收回剩余设施。 10.资产装修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改变住房规划功能,不得新增、扩建卫生间及厨房间,不得拆除、变动房屋结构梁、承重墙、外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若招商招租标的物达到消防、住建部门规定审批报备要求,必须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并向出租方提供房屋装修施工图、消防审批验收合格等相关资料。 11.招商招租房产的水、电、气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12.招商招租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招商招租房产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解决。 13.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招商招租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4.上述房产属于整体招商招租,承租人可进行分租,但不得擅自整体转租。承租人对外分租的,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期限,分租每期收取租金的相应时间不得超过承租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期限。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分租合同进行备案。 15.租赁合同执行未满五年(不含五年),承租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按履约保证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租赁合同执行满五年(含五年),承租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履约保证金的1倍支付违约金。 16.租赁期间,承租人****政府部门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群租,按规定办理住建部门租赁运营、**部门居住人员登记等手续。 17.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房产内部属承租人出资产生的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及承租人对房产改造或增设他物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拆除或不拆除,无论是否要求拆除,出租人都不承担任何补偿。若因承租人拆除造成房产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房产原状或赔偿损失。若自期满或终止之日起算,承租人不自行拆除的,即视为承租人的抛弃物,若出租方代为拆除(含垃圾清运、清洁)的,拆除费用、租赁物清洁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先行垫付的可向承租人追索。 如承租人改造租赁物或增设他物的,若出租方要求限期恢复原状或拆除他物而遭承租人拒绝的,可代替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拆除他物,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先行垫付的可向承租人追索。如出租方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租金首年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 18.为保证公开招商招租市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人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人在参加租赁资产网络竞价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人索取或支付非法利益或报酬。如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将取消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网络竞价结果将不予认定,****机关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人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网络竞价、拍卖费用、延期招商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19.本次租赁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20.未尽事宜在《房产租赁合同》范本中明确。 |
| 租期 |
10+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0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码证、非法人组织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提交无犯罪记录,且需追加提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担保。******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准(可在**政务服务网查询,网址为https://www.****.cn/,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即可办理查询),追加的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担保承诺书) 3.为企业法人的(国有单位除外),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局提供的股东证明、最大股东提供连带担保承诺书为准;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该连带保证人须提供连带担保承诺书,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该自然人须提供连带担保承诺书及身份证) 4.已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和“城发集团租赁”失信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意向方须提供对应的网站截图和以不在委托方每月10日(含)提供的失信人名单内为准) 5.不得以联合体报名。 6.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5.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中心在项目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6年9月2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6年10月9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资产展示安排:即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下午5时止。 3、资产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4、咨询地点:**市****花园16幢202室。 5、**机构咨询电话:0577-****9222、133****7376。 6、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6182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该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该承租方在报名时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并应按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限内同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照网络竞价进行转让。(自由竞价开始时间:2026年10月12日10:00限时竞价开始时间:2026年10月12日11:00)标书代写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赖先生、王先生 |
电话 |
0577-****9222 |
| 传真 |
|
邮箱 |
|
| 地址 |
**省**市鹿**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com/WZPT/ |
| **机构 |
名称 |
温****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花园16幢203室 |
| 联系人 |
赖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9222 |
| 手机 |
133****7376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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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映象广场(欧湾华庭)共计116套住宅用房整体10+5年运营权清单.xlsx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