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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凌(**)****公司99%国有股权 |
| **金****公司 |
| ****(**市******管理局) |
| 99% |
| 4168.34万元(人民币) |
| 20工作日 |
| 2026-09-20 |
| 网络竞价 |
| 1.未决诉讼情况:2026年1月,**共联房****公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会凌(**)****公司向其支付已审核拖欠的营销代理服务费人民币327,976.00元;支付第1至第5批次营销代理服务费剩余15%款项261,935.76元;支付第1至5批退款客户剩余未支付的15%营销代理费53059.13元。支付已缴款按揭客户的营销代理服务费(含佣金与溢价)共计人民币1,191,472.44元;要求会凌(**)****公司就全部抵账客户房源,向其结算营销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1,657,273.90元;向支付停工期间营销成本补助10万元/月(自2024年3月至实际全面复工止);以及上述款项的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日逾期付款利息,按照LPR的1.5倍计算。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截止基准日尚未判决。 2.会凌(**)****公司****银行****公司****分行借 |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署的全部相关协议、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履行本次交易的支付能力和担保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本项目股权的同时,须同步受让******公司挂牌转让的会凌(**)****公司1%国有股权。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6个月内须提供原担保方认可的足额、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或通过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替换担保措施,解除国有关联企业**市安泰城乡****公司对会凌(**)****公司对外融资的担保义务。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