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审批局
名称: ****年产干拌砂浆30万立方米、湿拌砂浆30万吨、沥青混凝...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8日
效力状态:
****建设年产干拌砂浆30万立方米、湿拌砂浆30万吨、沥青混凝土10万立方米项目,位于**县王村乡陈庄村北500米,该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5〕232号);****规划局为项目出具用地意见;****政府出具意见符合乡镇规划,支持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砂浆生产线筒仓、砂骨料上料废气、搅拌包装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要求;导热油炉加装低氮燃烧器,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限值;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骨料上料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矿粉仓废气经仓顶除尘器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骨料烘干、筛分工序废气由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相应要求;沥青储罐、搅拌、出料废气经两级气旋喷淋+除湿+电焦油捕捉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若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排放速率则严格50%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应分别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还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用于泼洒抑尘。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除尘灰、废除尘布袋、废包装袋、沉淀池底泥等一般固废,可回用或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导热油、含油浮渣、废焦油等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1.242t/a;NOx:1.316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