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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6年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机关对福****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福****公司
二、住所地:**省**市**区盖山镇叶厦工业区155号2号厂房1层105室
三、基本情况:****合实验区医院来函反映,在该单位委托****(****公司****合实验区医院2026年—2028年服装、床上用品及布类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福****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福****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福****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福****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福****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之《**省财政行政****政府采购管理类)》(序号4,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732.15元(人民币94643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福****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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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