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经项目部研究,现对苏锡常中华绒螯蟹产业融合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室外附属工程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关于预付款扣回的约定:无。
14.2.1 工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及支付比例:月进度款按照结算价款的85%比例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竣工结算后支付93%,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完工2年后),支付剩余3%尾款,尾款不计利息。
(1)本合同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85%。每个支付周期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以下应扣款项:
① 按本合同扣除分包人超领的材料罚款;
② 按本合同扣除****政府规费;
③ 按本合同扣除应由分包人分摊的费用;
④ 扣除分包人领用(或租用)承包人物资设备款(或台班费)(如有);
⑤ 按本合同扣除应由分包人支付的款项,如承包人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等;
⑥ 其他应扣款项:如扣罚款、违约金等。
⑦ 由承包人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的收费标准为:
承包人不提供生活设施。
(2)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协议》后支付至90%(不含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返还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约定执行。
14.2.3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或未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相应调整对分包人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此情形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放弃向承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责任的权利,并承诺不得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
分包人确认:双方办理结算后,如遇外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就该分包工程审减的,承包人有权对甲乙双方间已办理的完工结算做出相应调整。分包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同意在最终结算中调整涉及分包人的审减费用。
支付方式: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银行转账。
修改为: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2.1 工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及支付比例:月进度款按照结算价款的80%比例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5%,竣工结算后支付90%,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完工2年后),支付剩余3%尾款,尾款不计利息。
(1)本合同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80%。每个支付周期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以下应扣款项:
① 按本合同扣除分包人超领的材料罚款;
② 按本合同扣除****政府规费;
③ 按本合同扣除应由分包人分摊的费用;
④ 扣除分包人领用(或租用)承包人物资设备款(或台班费)(如有);
⑤ 按本合同扣除应由分包人支付的款项,如承包人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等;
⑥ 其他应扣款项:如扣罚款、违约金等。
⑦ 由承包人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的收费标准为:
承包人不提供生活设施。
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协议》后支付至90%(不含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返还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约定执行。
14.2.3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或未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相应调整对分包人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此情形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放弃向承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责任的权利,并承诺不得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
分包人确认:双方办理结算后,如遇外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就该分包工程审减的,承包人有权对甲乙双方间己办理的完工结算做出相应调整。分包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同意在最终结算中调整涉及分包人的审减费用。
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支付结算价款,****银行转账方式。
招标人:苏锡常中华绒螯蟹产业融合项目EPC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2026年9月19日
| 1 | 1.招标文件修改通知.pdf | 1178.0kb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