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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院****医院)便携式彩超3台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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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医院****医院)便携式彩超3台项目【一标段、二标段】(项目编号:****)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你公司与****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作者信息一致,经本机关调查询问,你公司与****均承认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并且双方事先约定由****谋求本项目中标。上述情形符合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同时该情形亦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之规定。 上述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情形,****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财法﹝2021﹞3号)等规定,****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990元(贰仟玖佰玖拾元整)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