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轻量化铝合金高压铸造产业化项目(二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0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轻量化铝合金高压铸造产业化项目(二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改扩建,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迁江镇**路与迁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理中心坐标为108°56′48.635″E,23°32′14.959″N,项目在轻量化铝合金高压铸造产业化项目(首期)现有厂房内进行扩建,无新增用地。本次扩建新增1台熔化炉及2台铸造岛及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其它建设内容保持不变。项目扩建完成后,新增压铸件生产规模为0.4万吨/年,全厂压铸件生产规模为0.9万吨/年。
项目总投资28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2.83%。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熔化及保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三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燃气炉排放限值要求。压铸及脱模废气经静电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浇注过程排放限值要求。抛丸废气依托现有工程旋风除尘器及1#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落砂、清理过程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池隔油处理后,采用气浮机循环处理三次,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较严者要求。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基座在加固的同时,实施基础减振、降噪处理;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使其保持最佳运行状态,避免异常噪声的产生;严格生产作业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避免夜间生产;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废样品、渣包及料饼经收集后暂存于回炉料存放区,直接作为原料回用;金属碎屑、废钢丸、沉渣、收集粉尘及 1# 喷淋水池沉渣、废原料包装袋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定期外售给综合回收单位处置。废渣、浮渣及杂质、废矿物油、浮渣及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