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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6年度至2027年度新开办企业首枚刻章印章购置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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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本机关收到****《关于****2026年度至2027年度新开办企业首枚印章购置项目第一标段(包)评审存在的错误请求监管处理的报告》,报告中反映:“(1)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文件P9页12.1项“磋商承诺函”,磋商文件P17页12,1项“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承诺函替代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以及磋商文件P67页“供应商资格审查表“最后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五家供应商(天巍国际法律咨询****公司、周****公司、永****公司、永****公司和维坊滨****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均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未响应磋商文件第17页12.1项和磋商文件P67项“供应商资格审查表”“最后一项.均应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滨****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服务说明一览表”未完全响应磋商文件P55页第四章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的全部内容.按磋商文件第49页说明1.供应商必须把磋商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及要求列入此表、并按照磋商项目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亦未响应磋商文件P16页第8.2项。 (3)供应商永****公司和周****公司的响应文件“服务说明一览表”未完全响应磋商文件P55页第四章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术的全部内容,按磋商文件P49页说明1和磋商文件P16页第8.2项的要求,以上两家供应商应为无效响应。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该项目磋商文件服务说明一览表、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和磋商文件8.2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政府****办公室 | ||||||||||||
|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