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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2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中国****公司****公司 | ||||
| 地址:**市**区神火大道东**路**信大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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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虚假应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被质疑人未尽核查义务,即做出质疑不成立结论,认为中标供应商“****”1、虚假应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虚假应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3、虚假应答《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事项1: 根据《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请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9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