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8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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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5日作出(2026)湘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公司对****(以下简称“湘村高科”)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2026)湘13破9号决定书,依法****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工作需要,管理人现公开招募审计、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概况****公司系于2011年8月3日****管理局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456494。注册资本:人民币16,491.25 万元。注册地址:**省**市**区新星南路 1542 号。经营范围:生猪养殖、销售;湘村黑猪种猪生产,活猪出口,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配合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浓缩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生产、销售;果蔬种植销售;畜禽粪污沼气能源、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沼气能源生产、销售;有机肥生产、销售;有机肥生产、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粮食收购;黑猪及深加工产品互联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一)审计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和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日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厘清债权债务;对其银行往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及时调整账目及报表,处理债务人呆账、坏账的核销; 2.审计债务人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3.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4.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5.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6.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并处理债务人涉及的税务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7.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程序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8.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每一笔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9.债务人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10.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11.审核债务人对外债务情况; 12.****人大额资金流向; 1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分析债务人偿债能力; 14.****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委员会(如有),对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5.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审计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二) 评估服务 1.****公司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2.****法院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公司资产; 3.****法院的要求,及时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评估机构需定期向管理人汇报评估进展情况,在关键节点及时提交阶段性评估报告; 5.****法院要求出席债****委员会(如有),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根据管理人对拍卖资产的需要,在管理人提出评估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指定资产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7.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8.评估的具体工作内容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三) 服务完成时限 中标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0日内完成全部现场工作并提交报告初稿,提交初稿后15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1. 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审计资质:机构编入《****法院2024-2025年度司法辅助对外委托审计类专业机构名单》,具有符合本次审计事项资质的机构,****法院在线服务网(一张网)系统内状态正常,注册地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破产项目经验,且近三年具有办理三件以上破产案件审计业务经验。 评估资质:机构编入《****法院2024-2025年度司法辅助对外委托评估类专业机构名单》,是具有符合本次评估事项资质的机构,****法院在线服务网(一张网)系统内状态正常,注册地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破产项目经验,且近三年具有办理三件以上破产案件评估业务的经验。 3. 申请人及项目团队人员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 报价要求1. 本项目审计服务与评估服务须合并进行一次性整体报价,不接受单独就审计或评估其中一项服务的报价。 2. 报价为完成本公告第二款所述全部服务内容的含税包干总价。本次审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为执行审计、评估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括在报价中。 3.本次审计费、评估费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4.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费用。 5.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人民法院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6.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万元整(¥200,000元)。任何超过此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五、评选方法1. 在申请人完全符合本公告第三款所述全部资格要求,且报价未超过第四款最高限价的有效申请人中,采用 “最低价中标法” 确定中标机构。 2. 即:有效报价中报价最低者中标。若出现两个相同最低报价,则由管理人组织相关方评议或抽签确定最终中标机构。 六、申请文件提交 标书代写意向申请人请于2026年4月20日17时00分前,将以下申请文件密封后提交(或邮寄)至下述地址: 地址:**省**市**区三一大道君泰大厦8楼811室 联系人:丁志远 联系电话:139****1876 申请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 报名申请书(格式自拟); 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审计、评估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 6. 服务报价函(须明确写明审计与评估服务的总报价,大写并小写); 7.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自我声明; 8. 简要的服务方案及项目团队介绍。 七、 其他事项1. 管理人不对未中标的申请人做任何解释,且不承担申请人因准备和提交申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2.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管理人所有。 3. 本次选任公告以最新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管理人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