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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近期部分潜在投标人就****申报及发行融资产品的法律服务(招标编号:****)项目中投标人资质要求提出的疑问,现对招标公告及文件相关内容作如下澄清:
一、澄清修改内容
1、原招标公告“三、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质要求,现澄清并调整为:
删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后续提交的承诺书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为准,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该项能力的证明材料。
2、各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上述澄清内容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承诺书作为资质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事务所分所,****分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外,还需提供总所出具的授权承诺函,明确由总所承担本项目相应民事责任。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14:30 未改变。标书代写
三、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毛工
电话:188****3407
邮箱:****@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