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悦静颐**白鹭洲旅游开发项目一期**引水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水许准〔2026〕85号) 日期: 2026-09-18 16:15 **华悦****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华悦静颐**白鹭洲旅游开发项目一期**引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市**区昌化镇,**引入工程取水口位于**区昌化镇**村荞麦塘,途径白牛村、朱穴村、东街村,至终点东街村华悦府,管道全长约19.395千米,其中5090米管道布置于**坑溪、昌化溪及虞溪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涉及**坑溪、昌化溪及虞溪河道,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坑溪村庄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农田段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昌化溪左岸老**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其他干流和主要支流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虞溪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靠近昌化溪段位置防洪标准同昌化溪,按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本工程按设计方案实施。工程共计5090米管道布置于**坑溪、昌化溪及虞溪河湖管理范围内,分别为:河床埋设871米,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农田下埋设753米,沿左岸堤脚敷设614米,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人行道下埋设782米,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带下埋设1485米,挂桥式过河251米,倒虹吸式过河334米。具体管道布置详见附表《涉河管道布置一览表》。 三、根据《报告》,本工程2026年9月15日开工,2026年11月15完工,主体工程不占用水域。工程完工后,需恢复堤防及相关设施。 四、原则同意该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结论。管道桩号K10+813.72-K11+587倒虹吸过河需布置临时围堰,总长度250.93米,分两期实施,一期围堰长度118.48米,二期围堰长度132.45米。围堰高度1.2米,顶宽1.5米,边坡坡度1∶1.5,围堰采用土石结构。工程临时占用水域面积1031平方米,占用时长1个月。 五、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如需跨汛期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我局备案。施工期间如遇超出设计洪水标准,施工单位应及时挖除围堰。 六、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我局备案,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等特殊情况,****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范围内河道、堤防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河道内任意倾倒污水、泥浆、废渣等,禁止河道砂石料外运。临时工程使用结束后,应于2026年10月15日前拆除施工围堰等阻水设施,并恢复原状,确保行洪安全。 八、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有重大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若该区域的防洪标准提高,业主应无条件配合河道建设工作,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核准,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 联系方式:**华悦****公司 159******68 **市****** 0571-****6065 附件:涉河管道布置一览表 **市****** 2026年9月18日 附件:涉河管道布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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