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辖区内的****石灰岩矿(采矿证号:C150********371****8412,法定代表人:王树和,联系电话:139****9583)、******公司凝灰岩矿(采矿证号:C150********971****35001,法定代表人:孙兴,联系电话:135****2080)2家矿山未编制**生态修复方案,也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2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旗自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但采矿权人仍不履行治理义务。
现依据《**自治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3月13日印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组织自然**、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对采矿权人破坏生态、不履行治理义务的行为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2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由我局确定有关单位对**周围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破坏单元进行治理。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将利用**周围的矿石、碎石、废渣堆对采坑进行回填。治理过程中对采矿权人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如在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进行阻挠、恐吓,**机****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治理完成,通过验收后将向采矿权人追缴治理过程中形成的**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治理施工费、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工程复核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以及修复验收后的五年管护费用等应由采矿权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如采矿权人在限期内不缴纳所有费用,****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