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克氢能****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微克氢能****公司氢能源产品及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购置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二期工程)D02厂房建设氢能隔膜表面处理线1条、阳极氧化线1条、ABS塑料电镀线1条。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氢能源产品110万平方米,汽车零配件130万件的生产规模,年表面处理总面积18.66万平方米。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化学品;采用三价铬钝化、镀槽配备槽液回收工序以及多级逆流等先进工艺,禁止选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生产淘汰类产品。加强生产管理和节水控制,有效提高**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项目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按照“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废气喷淋装置的槽、罐、管线,并安装在线pH计、泵流量监控装置或用电工况监控装置。项目ABS塑料电镀生产线、氢能隔膜表面处理生产线含铬废气收集至1套“铬雾回收+二级喷淋(焦亚硫酸钠+氢氧化钠)”装置处理,阳极氧化线、ABS塑料电镀生产线镀铜工序的酸碱废气收集至“1#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ABS塑料电镀生产线预浸、钯活化、镀镍工序及氢能隔膜表面处理生产线粗化工序其他酸碱废气与危废暂存间、分析室废气一并收集至“2#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尾气合并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氢能隔膜表面处理生产线拍打箱含尘废气经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除毛、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经“4#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尾气合并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配料、涂膜、温湿箱预蒸发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6执行,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铬酸雾、硫酸雾、氯化氢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50%执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拍打工序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50%执行,各股废气需在废气治理设施出口处分别设置废气污染源监测点位。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接入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处理中心处理(部分回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排放至护场河;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公司处理。你公司需明确中水回用具体回用工段,配备新鲜水及回用水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率应不低于56.25%,并定期向华东表面处****管理部门进行用水量和水质情况报备,中水回用主要水质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应用水标准,同时对于电阻率、总可溶性固体等参照执行《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中相关水质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隔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要求,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购置的生产车间(包含电镀生产区域、危废暂存间、化学品暂存间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本项目新增总铬指标在**目前剩余的重金属减排量中实施替代。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生****处理中心处理量/外排量):废水量≤26545/9165吨、化学需氧量≤3.599/0.458吨、悬浮物≤2.932/0.092吨、氨氮≤0.02/0.02吨、总氮≤0.062/0.062吨、总磷≤0.2305/0.005吨、石油类≤0.553/0.009吨、总铬≤0.3185/0.0023吨、六价铬≤0.22/0.0005吨、总铜≤0.165/0.003吨、总镍≤0.227/0.0008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765/765吨、化学需氧量≤0.268/0.023吨、悬浮物≤0.153/0.0077吨、氨氮≤0.027/0.0011吨、总氮≤0.034/0.0115吨、总磷≤0.004/0.0002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硫酸雾≤0.0287吨、氯化氢≤0.004吨、氨≤0.006吨、铬酸雾≤0.0004吨、颗粒物≤0.0672吨、二氧化硫≤0.04672吨、氮氧化物≤0.388吨、非甲烷总烃≤0.1248吨;
无组织废气:氯化氢≤0.02吨、氨≤0.001吨、铬酸雾≤0.0041吨、硫酸雾≤0.1503吨、非甲烷总烃≤0.01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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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