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7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 | |
| **** 公告 (2026)浙01破168号 本院于2026年9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科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9月11日****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科大****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省**市**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A座22****事务所;联系方式:瞿律师;联系电话:138****6382]邮寄或现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科大****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科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科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科大****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3 日上午9:30在本院三庭第七法庭(或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法院**版(**)”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 2026年9月18日 附件 破产公告.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