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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潜在投标人:
经采购人对标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履约需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为企业自愿性认证,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强制资质。为进一步保障充分竞争,现对磋商文件相关条款予以调整。
1.原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方法第三条第(3)项商务技术评分及价格权重表商务部分:“管理体系(4分):投标人具备以下四种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1分(由****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限期内,认证范围必须包括:农副产品的销售或配送):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注: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及链接作为评审依据”修改为:“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流**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得四分。注:须提供《食品流**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磋商时间调整为2026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9:00。
3.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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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