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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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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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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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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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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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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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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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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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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越**皋埠街道吼山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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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街道祥园路88号1幢3层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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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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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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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5-****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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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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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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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心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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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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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5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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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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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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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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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关****保障中心项目监理,现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答疑澄清如下: 1、异议内容:招标文件的P104投标函附录,需要明确条款号。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未体现P104投标函附录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明确条款号。 回复1:投标人自行填写。 其他补充说明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3.3投标人有效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不予认可;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中载明的竣工验收面积为准。”调整为“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不予认可;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5.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中补充“③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二)资信、业绩评审中“2.监理业绩及项目团队评分”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补充“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中所提供的合同中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名称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总监理工程师名称须一致,若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如上述竣工验收资料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身份(项目总监)的,需同时提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补充条款”中“9.27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26年第3期信息价,税率按13%计入。”本条款删除。 5、其他不变,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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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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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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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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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5-****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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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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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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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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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1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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