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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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奉化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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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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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其他面向全社会
****监管局2026-09-01
********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甬奉知法裁字〔2026〕1号

请求人:杭****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8MA2HXXAC88

法定代表人:吴正华

住所:**省**市**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5幢25楼2535室

被请求人: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11MABYHTTM46

法定代表人:王磊

住所:**省**市**区尚田街道王董后大路50号-18

案由:“一种具有高置漏斗及其保护装置的容器盖和容器”(专利号:ZL202****21736.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杭****公司就其“一种具有高置漏斗及其保护装置的容器盖和容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21736.3)与被请求人宁****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6年6月2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诉求:一、确认被请求人所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中国专利ZL202****21736.3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确认被请求人所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中国专利ZL202****21736.3的专利权;三、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20年11月5****产权局申请了上述涉案专利,并于2024年5月3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2****21736.3,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天猫平台“onlycook旗舰店”上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油壶”产品,该行为严重影响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与产品销售。通过销售页面的产品照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落入发明专利ZL202****21736.3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种具有高置漏斗及其保护装置的容器盖,其特征在于,包括容器密封盖体、高置漏斗、漏斗防护装置和管状出液装置,所述容器密封盖体上开有进口和出口,出口处设置管状出液装置,所述高置漏斗的下部出口位于所述进口的上方,所述高置漏斗与漏斗防护装置连接,所述漏斗防护装置连接在所述容器密封盖体上。

被请求人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具备了专利权要求1中的基础结构(如盖体、高置漏斗、出液装置),但在透气孔与溢流孔结构、液位显示结构以及导流部等三个关键技术特征存在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及其网络平台销售链接所示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请求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请求人依法提供以下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文本、专利年费发票以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被请求人在天猫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油壶”产品介绍照片一组;4、请求人生产的涉案专利产品样品一份。

被请求人依法提供以下证据:1、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针对ZL202****21736.3专利权利要求1,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及其网络平台销售链接所示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佐证材料两份;3、被请求人在天猫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两份。

本局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

本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局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发明专利号为ZL202****21736.3,名称为“一种具有高置漏斗及其保护装置的容器盖和容器”,申请日为2020年11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5月31日,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时,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二、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本局结合查明事实及证据,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具有高置漏斗及其保护装置的容器盖和容器”,属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与发明专利ZL202****21736.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区别较大,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漏斗防护装置结构不同,样品不具有专利技术的漏斗防护装置,即不具有:所述漏斗防护装置包括环状中间体,所述环状中间体的底面连接在所述容器密封盖体上,高置漏斗的上部连接在所述环状中间体的顶面,所述环状中间体的顶部设有漏斗敞口防护盖,所述漏斗防护装置设有透气孔,所述透气孔与所述管状出液装置连通,所述高置漏斗的敞口的上部还开有溢流孔,所述溢流孔不高于所述透气孔。2、液位显示机构不同,样品不具有专利技术的液位显示机构,即不具有:所述容器盖还包括液位显示机构,所述液位显示机构安装在容器密封盖体上;所述液位显示机构包括浮球支持体、浮球和连于浮球的指示杆,浮球连接在指示杆的下端,所述浮球位于浮球支持体上,所述浮球支持体位于容器内腔;所述容器密封盖体内设有液位指示管,所述指示杆可上下移动地位于所述液位指示管的内腔的通孔内;所述高置漏斗的下部出口还具有远离容器密封盖体的出口一侧的导流部。故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与发明专利ZL202****21736.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

依据《****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不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被请求人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请求人杭****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本局已经对该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号为ZL202****21736.3、名称为“一种具有高置漏斗及其保护装置的容器盖和容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局****产权局)

地址:**省**市**区大成东路1098号

邮 编:315500

联系电话:0574-****3035

合议组长:何陈红

审 理 员:沈 骏

审 理 员:周 荣

书 记 员:周 洋

******管理局****产权局)

2026年9月1日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起诉。

……

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第二十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期限可以**五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一条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三、《****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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