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20万套新能源汽车(插电混动)智能点火器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审批
浙江-温州-平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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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220万套新能源汽车(插电混动)智能点火器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9-17

******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年产220万套新能源汽车(插电混动)智能点火器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镇倪垟村潘楼叶河取水,取水口坐标地址(东经120°35′17.13″)(北纬27°42′40.88″),所属水功能区为飞云江24瑞**河瑞**阳农业、工业用水区。取水用途为房屋建筑业用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0%。核定施工总用水量为1.3738万立方米,年最大取水量为1.0685万立方米,最大日取水量为66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为42立方米/小时。

二、根据水**论证报告,本项目无退水。

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并依法按时缴纳水**税。

六、本项目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依《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七、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九、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十、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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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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