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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委托****(废气、噪声)、******公司(废水)对****沥青搅拌站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沥青搅拌站项目(一期)”
一、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沥青搅拌站项目(一期)
(2)建设单位:****
(3)建设性质:**(分期建设,本次为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建设地点:**省**市**县金港工业区
(5)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7340m2,分两期建设。本次验收范围为一期工程,年产9.5万吨沥青混凝土以及0.5万吨乳化沥青,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保护设施。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何新任
联系电话:158****5011
联系地址:**省**市**县金港工业区(****厂区内)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我司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我们及时回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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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