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信息: (一)采购人:**** (二)项目名称:智慧健康数据集采集接口对接服务项目 (三)拟采购服务的说明:院内 HIS、EMR、LIS、PACS、手术、慢病、传染病等全业务系统对标58张标准数据表,完成字段映射、字典值域统一改造;适配省级专属API接口,改造前置数据库,新增38张扩展数据表存储、同步程序开发;搭建院内数据实时校验规则,对接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质控反馈,持续整改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唯一性问题;后续常态化数据运维、标准迭代适配、季度质控优化服务等一项。 (四)拟采购服务的预算金额:106000元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 本项目对应的采购人HIS核心系统由****定制开发,持有对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统已在本院正式上线运行长达10年。****医院实际业务场景深度定制,系统底层数据结构、私有接口、业务规则、算法模型属于供应商未对外公开的专有技术,第三方无法完整获取系统底层代码及定制化业务资料。 2. 若更换其他供应商实施本次系统升级服务,第三方不掌握系统内部专有技术,极易出现接口不兼容、历史业务数据迁移适配失败、原有业务流程失效、系统运行异常甚至业务中断等风险,同时会造成财政资金重复投入。为保障现有系统运行稳定、保障历史业务数据完整、保证升级改造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及技术延续性,本项目只能由原开发厂商承担升级服务工作,市场上无其他可等效替代方案。 3.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新购通用软件,属于已上线定制化系统升级服务,因专有技术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故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街道向往街291号创智一号5号楼7-9层 三、公示期限 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8日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地址:**市**区滨**路二段51号 联系电话:0839-****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