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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81MAEQXAQ419 | 建设单位法人:李荣 |
| 李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开发区黄海路12号 |
| 高端柴油机配件制造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12-C341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黄海路12号 |
| 经度:121.854900 纬度: 31.893850 | ****机关:**市数据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0-23 |
| 启数据环〔2025〕1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500 |
| 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81MAEQXAQ41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15MA254WGH5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5MA254WGH5E | 竣工时间:2026-05-31 |
| 2026-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8-31 |
| 2026-08-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net/forum.php?mod=guide view=my type=thread page=1 |
| 本项目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为**项目。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高端柴油机铁配件240万件(12000吨)、高端柴油机铝配件50万件(3500吨)的产能。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高端柴油机铁配件120万件(6000吨) |
| 本次分期建设,一期项目仅实施年生产高端柴油机铁配件120万件(6000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原环评设计高端柴油机铁配件240万件(12000吨)、高端柴油机铝配件50万件(3500吨)的产能,本次分期建设,一期项目仅实施年年生产高端柴油机铁配件120万件(6000吨)。一期实际建设生产主要原辅材料、设备减少,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企业表面处理工艺由打磨工艺调整为抛丸工艺,原辅材料新增5t/a抛丸用量;工艺调整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其他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未变化。 |
| 本次分期建设,一期项目仅实施年年生产高端柴油机铁配件120万件(6000吨)。一期实际建设生产主要原辅材料、设备减少,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企业表面处理工艺由打磨工艺调整为抛丸工艺,原辅材料新增5t/a抛丸用量;企业表面处理工艺由打磨工艺调整为抛丸工艺,废气处理由无组织改为有组织,提升了废气处理效率。工艺调整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其他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实际建设情况:熔炼工序工序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一西南侧落砂工序废气经新增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一北侧落砂工序废气与旧砂再生工序废气一起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抛丸工序废气经旋风+水喷淋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 本项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变化。 未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各类固废按要求处置,固废零排放。 |
| 原环评:熔炼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落砂、旧砂再生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 调整后:熔炼工序工序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一西南侧落砂工序废气经新增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一北侧落砂工序废气与旧砂再生工序废气一起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抛丸工序废气经旋风+水喷淋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4 | 0 | 0 | 0 | 0.034 | 0.034 | |
| 0 | 0.086 | 0 | 0 | 0 | 0.086 | 0.086 | |
| 0 | 0.0072 | 0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0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096 | 0 | 0 | 0 | 0.01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2.0527 | 1 | 0 | 0 | 2.053 | 2.053 | / |
| 0 | 0.7575 | 0 | 0 | 0 | 0.757 | 0.757 | / |
| 1 | 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循环冷却系统外排水接管排放。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本项目废水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直接外排的循环冷却系统外排水一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作深度处理。 | 连续两天,每天四次。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NH3-N、总氮、TP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 1 | 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焊接和打磨工序颗粒物配建匹配的移动式烟尘净化器,熔炼颗粒物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1#排气筒处理设施,落砂工序和旧砂再生工序颗粒物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2#排气筒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 | 本项目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一西南侧落砂工序废气密闭收集后经新增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一北侧落砂工序废气与旧砂再生工序废气密闭收集后一起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进入旋风+水喷淋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 | 连续两天,每天三次。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
| 1 | 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 本项目主要噪声为抛丸机、焊机、空压机等设备的运行。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隔声等噪声控制治理措施后,能有效地降低主要噪声源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达标。 | 连续两天,昼间一次。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砂、废焊渣、打磨废渣、不合格产品、废杂质、收尘固废1、废模具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渣、废边角料、废切削液、铝渣、收尘固废2、废包装桶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砂、废钢丸及抛丸细屑、不合格产品、废杂质、收尘固废1、废模具、生活垃圾、废渣、废边角料、废切削液、收尘固废2、废包装桶。其中废砂、废钢丸及抛丸细屑、不合格产品、废杂质、收尘固废1、废模具由企业收集后委外**化处理;废边角料经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钢铁厂金属冶炼;废渣、废切削液、收尘固废2、废包装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建设项目固废经上述措施可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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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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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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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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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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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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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