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2026年更新提质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答疑文件0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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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6年更新提质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答疑文件01号

致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潜在投标人提问进行答疑。

提问: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在研读贵方发布的**市2026年更新提质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1.4.3、1.4.4条款部分内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现依法提出书面质疑,请予以答复。

一、质疑事项1:1.4.3第(1)项“在**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事实与依据:

行政处罚的投标限制期限,****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禁止投标期限为准。招标文件无权自行创设“5年内不接受投标”的禁投期限,无现行有效法定依据支持招标人自行增设该投标资格限制条件。该条款属于自行增设市场主体义务,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权利问题。

质疑请求:请修改该条款,调整为“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5年内不得参与投标且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质疑事项2:1.4.3第(2)项“近3年内有过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事实与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重大行政处罚可作为投标否决条件,重大行政处罚一般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本条款未区分一般行政处罚与重大行政处罚,将所有行政处罚(含警告、小额罚款等轻微处罚)一律作为投标否决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二:根据**省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5年版,已对以上条款做出删除处理,并无相关约定。招标文件设置相关条款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冲突。

质疑请求:修改或删除条款,近3年内有过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质疑总请求

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予以核查;

依法对招标文件上述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公告;

回复:贵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已收到,现就贵单位的质疑做出答复:

一、回复质疑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设置和工程履约风险管控相关的资格条件。**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事关公共安全与民生保障,该条款设置是结合本省灾后重建行业监管实际,为防范曾在灾后重建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再次参与同类民生项目建设,落实行业风险管控要求。

本条款约束对象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并非无依据限制投标人;仅针对特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回复质疑事项2: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设置和工程履约风险管控相关的资格条件。本项目为农村公路民生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履约风险管控要求高。招标文件该项约定,目的是筛选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行为规范的投标人,降低项目建设风险。

招标文件所指行政处罚,结合招标文件整体上下文,限定为被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非包含所有类型轻微处罚;不属于不加区分将全部行政处罚一概否决投标的情形,未设置歧视性、不合理条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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