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报来《关于审查****年产5万吨高性能铝型材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阳发改报〔2026〕1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规定,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园区新铝大道附近。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年产5万吨高性能铝型材,其中年产1.2万吨氧化电泳铝型材,0.8万吨木纹转印铝型材,3万吨喷涂铝型材。建设内容:主要建设挤压生产线,氧化电泳生产线,喷涂生产线,木纹转印生产线等,包括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备用)、办公综合楼、宿舍楼以及配套公用辅助设施等。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拟于2026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27年10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8747.74吨标准煤(当量值)/13408.93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区“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天然气,其中年消耗总电力2772.87万千瓦时(包括外购电力2563.53万千瓦时、光伏发电209.34万千瓦时),折合当量值3407.86吨标准煤,等价值8069.05吨标准煤;年消耗天然气442.08万立方米,折合5339.88吨标准煤。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403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20166.25吨(其中,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不超过8691.89吨二氧化碳/年,净购入电力碳排放量不超过11474.36吨二氧化碳/年),计入**区“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碳排放强度不超过1.4141吨二氧化碳/万元。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局审核,同时报我委备案。
六、请你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你局须跟踪项目单位采取有效节能降碳措施,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区要做好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绿证购买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节能降碳目标。
八、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我委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我委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