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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都安县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中小学生床架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8-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地址:****市**县**镇屏**路174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公司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服,于2026年8月21****机关提交投诉书。投诉人认为,****小学生床架存在国家相关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意义上“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办法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同时认为质疑答复认定案涉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货物结论错误,请求将本项目评标办法修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受理后,本机关调取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开标评标资料及采购人提交的投诉事项说明、专家论证表等全部案卷材料,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本局认为:投诉人将产品存在国****政府采购项下“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属于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偏差,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市****公司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20日
附件信息:
都财采决〔2026〕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737.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