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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0****公司提交的关于“****重置因洪涝损毁食堂厨具用具、地下室消防设备维修及仓库维**电备用品项目”(项目编号:****)分标2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至采购人,组织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中标供应商(****)所投商用电磁单头大锅灶(锅直径≥1000mm,额定功率:30kW,制造商为“******公司”,品牌为“**桥联”,经查询,上述产品的未做能效检测,未取得中国能效标识,也未在中国能效网上备案,属于应当办理能效备案而未备案的不合规产品,依法不得上市销售、****政府采购项目供货。
二、核查情况
(一)法规适用核查
经核实,商用电磁灶已列入《中华人民**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发改环资规〔2023〕1629号),CEL代码045-2023,适用标准为GB 40876-2021《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根据该实施规则,商用电磁灶能效标识自2024年6月1日起强制执行,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 。2026年6月1日后出厂的产品必须完成能效检测和备案方可上市销售。
(二)产品适用性核查
成交产品为商用电磁单头大锅灶,额定功率30kW、电压380V,符合GB 40876-2021适用范围(单个加热单元额定功率不超过35kW、额定电压不超过450V),属于强制能效标识管理产品范畴。
(三)核查情况
(1)调取项目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结果公告等全套档案;登录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该型号备案信息,核实该型号能效标识备案办结时间:2026年9月18日,晚于本项目开标评审时间2026年9月8日。标书代写
(2)本项目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未将能效标识备案资料列为响应文件需提交的材料,评审标准也未设置该项评审指标。
(3)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在出厂前完成能效标识备案;未办理备案的,不得出厂、销售。该条款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谈判文件未列明该项要求而免除供应商的法定义务。
(4)政府采购采购标的为可合法流通销售的货物。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法定准入条件,以开标评审时点的状态为准;成交后补办备案手续,不能回溯弥补竞标阶段存在的法定准入瑕疵。标书代写
三、质疑答复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竞标产品在开标评审阶段尚未完成能效标识备案,不满足法定销售条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质疑供应商(******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分标2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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