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4MACP4RJP29 | 建设单位法人:吕松 |
| 李海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园区 |
| ****光伏封装胶膜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C292-塑料制品业 |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园区 |
| 经度:112.756380 纬度: 22.5132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7 |
| 江鹤环审〔2026〕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 |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4MACP4RJP2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84MACP4RJP2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6-04-24 |
| 2026-04-2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24 |
| 2026-07-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login.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占地36813.34平方米,年产1525.7万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占地36813.34平方米,年产1525.7万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投料、混料、搅拌、熔融挤出、流延、压花成型、除静电、测厚、分切、辐照、收卷、检验、包装。项目所用塑料原料均为新料,不得外购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测厚、辐照等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投料、混料、搅拌、熔融挤出、流延、压花成型、除静电、测厚、分切、辐照、收卷、检验、包装。项目所用塑料原料均为新料,不外购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面布局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1350吨/年)经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开发区****处理厂。定期更换的间接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㈢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熔融、挤出流延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实验室有组织排放的苯系物(二甲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㈣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㈤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㈥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一)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根据《****光伏封装胶膜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号:GDSZ[2026.06]第5360号),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开发区****处理厂。定期更换的间接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 熔融、挤出流延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实验室有组织排放的苯系物(二甲苯)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公司、******公司)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项目已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4.05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VOCs排放量为0.241t/a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241 | 0 | 0 | 0 | 0.241 | 0.241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 | 2026年06月22日~2026年06月23日,对生活污水(pH值、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进行监测,频次4次/天,2天 |
| 1 | 30000m3/h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30000m3/h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 2026年06月22日~2026年06月23日,对DA001熔融挤出、流延废气处理前、处理后非甲烷总烃进行2天3次监测,臭气浓度进行2天4次监测 | |
| 2 | 5000m3/h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组织排放的苯系物(二甲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5000m3/h活性炭吸附装置 | 2026年06月22日~2026年06月23日,对DA002实验室废气处理前、处理后的苯系物(二甲苯)进行2天3次监测 |
| 依托****开发区****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开发区****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