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某小镇一、二期配电工程欠款,法院判****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235万元。同时,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债”因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完成所有权转移,不构成让与担保,驳****商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及2020年6月,****公司****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公司承包某小镇一期、二期的配电工程,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91万元和2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均验收合格。然而,****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2022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仅支付112万元,尚欠332万元,约定分三期付清。为担保款项支付,****公司将其名下****商铺****公司,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商铺评估价值不低于500万元,远高于欠款额。此后双方多次重新办理预告登记以维持效力。但在商铺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双方就房屋单价产生分歧,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让与担保的成立须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为要件。本案中,双方仅办理了预告登记,****商铺的所有权,不满足让与担保的构成条件,****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电力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利息,并支付20%的违约金。法院认为两项违约责任应理解为包含关系,42万元为违约损失最高限额,兼顾公**则,****公司的双重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公司****商铺价值远超欠款,债权具备履行可能性,****公司在价格分歧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张文 李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