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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五象新区柳沙1号项目(好和家园)安置房剩余房源维修工程
三、采购日期: 2026年4月1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创业园****中心四楼408
五、基本情况
****公司参与“五象新区柳沙1号项目(好和家园)安置房剩余房源维修工程(项目编号:****)”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及《****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的有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玖拾壹元柒角肆分(¥19291.74);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9月21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股
3、联系电话:077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