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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0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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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通知书 (2026)浙1081破126号 ******公司: 2026年9月18日,本院根据**市****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单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及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务、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9时0分在**省****第十八审判庭(地址:**省**市横湖中路198号)或非现场方式(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林陆仁;电话:131****5791 法院联系方式:李法官,电话0576-****2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