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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市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东葛路161****广场A9号楼1单元五层502号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市新靖镇**街116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服务中心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5年**市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于2026年2月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月11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6年3月6****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6年3月10日以《****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函》通知投诉人予以补齐补正材料,****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2026年3月12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已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响应,其“定制”与“国产”表述不构成无效投标,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程序不当,采购人要求补充材料的行为恰恰证明了评审阶段的失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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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