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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公司:
范志雄向本局反映其于2026年6月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局已受理范志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本案举证告知书(穗天人社工伤举〔2026〕320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要求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并配合本局调查核实本案事实。逾期或者不配合调查的,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本局将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市**区石牌东路117号303执法三科,电话: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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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