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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公司:
你公司《关于****至**至**铁路**至**段路基14号弃土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局****公司临时使用**市经开区北**飞凤村1、3、4、5、7组的5.1337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5.101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8286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0334公顷)、建设用地0.0323公顷,作为****至**至**铁路**至**段临时用地,用于弃土场、施工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届满后的续期如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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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