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填埋场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场技术人员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将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送由**省阳昕****公司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得出如下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1个土壤背景点,应采集土壤样品25个,但现场实际采样过程中,S01在深度4.5m处已揭露地下水,故在6.5m深度处未采集土壤样品,实际采集土壤样品为24个。检测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8项、VOCs27项、SVOCs 11项、其他特征污染物3项(pH、阳离子交换量、氟化物),共计49项检测指标。按照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时,该地块点位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试行)》(DB23/T3314-2022)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布设2个地表水采样点,采集地表水样品2个,检测包括常规测试项24项,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第IV类水标准进行评价,地表水检测指标中各检出值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第IV类水标准。
本次调查共布设2个地下水采样点、1个地下水背景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检测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常规检测项33项(除放射性检测指标外)、非常规检测项2项,共计35项检测指标。根据33项常规及2项非常规检测项地下水检测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检测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类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再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采样分析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