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同意设置(改设)黄山市祁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审批
安徽-黄山-祁门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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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2026-09-20
****政府办2026-09-20
有效暂无
祁环审函〔2026〕12号
有效
****同意设置(改设)******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建设局:

你(单位)向我部门提出了******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 号)等规定,同意******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入河排污口名称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FH-341024-0001-SH-00

设置类型

£新设 R改设 £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名称:****建设局

详细地址

** 省 ** 市 ** 县 祁山 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24******378X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金** 联系电话:152******66

行业类别

D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1024MA2WEGM****01Q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省**市**县塔坊镇

排入水体名称:十里牌河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经度:117.690603°

纬度:29.829987°

污水排放方式

R连续

£间歇

入河

方式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是否共用

£是

R否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R圆形截面:d=0.5m,S= 0.785m2

£方形截面:L×B= m× m,S= m2

£其他形状截面:S= 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特殊时段

(__月至__月)

污水排放量

(万t/a)

污染物

排放量(t/a)

污水日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COD

50

1095

547.5

NH3-N

3

32.85

TN

15

164.25

TP

0.5

5.475

BOD5

10

109.5

SS

10

109.5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建设局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设备、设置应急事故池、****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加强对纳管企业把关审核,定期巡检维护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监测规范要求采样检测,密切关注下游地表水控制断面水质变化以及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影响等,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等相关部门。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你单位应该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COD、BOD5、总磷、总氮、SS等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氨氮优于一级A标准,为3mg/L。同时应满足《关于〈****处理厂一期二期及排污口迁改附属配套工程对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长渔函字〔2026〕74号)等要求;

(四)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减轻事故性排放造成的影响,确保入河排污口按要求排放,禁止超标超量排放。当受纳水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水质严重恶化时,****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入河排污量;

(五)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动,致使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废污水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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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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