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酒店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酒店有限公司
所 在 地:**省**
债权总额:25,196,600.69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一****酒店有限公司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25,196,600.69元,其中本金14,948,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10,248,600.69元,其他费用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酒店有限公司 |
14,948,000.00 |
10,248,600.69 |
0 |
25,196,600.69 |
已诉 |
抵押:1.何大春、黄艳鹏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县玉屏街道樟江中路12号不动产; 2.**长****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县金盆街道新舟村银盘坡“枫景茗城”在建工程 2 栋 1 层 1、2、3、4、5、6、7 号不动产。 保证:黄艳鹏、何大春。连带责任保证。 |
| 合计 |
14,948,000.00 |
10,248,600.69 |
0 |
25,196,600.69 |
二、诉执情况
该债权经(2024)黔2722民初1320号、(2024)黔27民终3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4)黔272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
长城****公司****公司尚欠借款本金 1,494.8 万元和相应利息(从 2023年12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代理费 2.5 万元;
三、被告何大春、黄艳鹏对被****酒店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何大春、黄艳鹏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县玉屏街道樟江中路12 号不动产[黔(2021)**县不动产权第 ****594 号、黔(2021)**县不动产权第 ****586 号、黔(2021)**县不动产证明第****367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长****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县金盆街道新舟村银盘坡“枫景茗城”在建工程 2 栋 1 层 1、2、3、4、5、6、7 号不动产[黔(2021)**县不动产证明第****73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1,874 元,由****负担 6,130 元,****酒店有限公司、何大春、黄艳鹏、**长****公司负担55,744 元。
2.(2024)黔27民终3668号《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2024)黔272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支持保证责任、抵押责任);
二、撤销(2024)黔2722 民初 132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2024)黔272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000元及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485.28元,并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74元,****酒店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负担。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5)黔2722执85号,目前状态为执行终结。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1.债务****酒店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03月20日,位于**省黔南布依族****办事处樟江中路12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何大春,实际控制人疑似股东何大春,出资额200万元,主营业务:住宿、餐饮。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担保人**长****公司、黄艳鹏、何大春
(1)**长****公司成立于2011年01月12日,位于**省****县平舟镇,****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实际控制人疑似股东曹作典,出资额10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政府委托从事土地平整、平垦整理)、水利水电建设,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销售,工程器械租赁服务(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黄艳鹏、何大春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黄艳鹏 |
女 |
水族 |
522701********0027 |
**省**市**路 |
| 何大春 |
男 |
布依族 |
522701********0033 |
**省**市**路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续封等;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其他案件首封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22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周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0851-****792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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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