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1 14:44
靖水保〔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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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州县客运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靖****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780743
住所地:靖州县渠阳镇飞**路111号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靖州县客运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等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靖州县客运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位于**县渠阳镇,路线起于梅林东路渠港欣苑北门,终于**路(X028)。道路起点坐标:东经109°41′30.31″、北纬26°34′27.08″;终点坐标:东经109°41′52.75″、北纬26°34′31.72″。项目总用地面积1.213hm2,路线全长658.386m,其中道路工程长403.386m、隆平大桥长255.0m,双向两车道,路幅宽16.5m(局部12.5m、利用老路段5m);同步建设交通、照明、排水、绿化及施工临时工程等。项目总投资9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117.5万元。项目计划于2026年10月开工,2028年4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1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6.7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方案。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0.15万m3,回填总量0.48万m3,借方0.33万m3,不设置本项目专用取土场和临时堆土场。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85.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213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临时防护工作。严格落实临时排水、沉沙、车辆冲洗及裸露地表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13万元。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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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