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城管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新一轮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包号:1、2、3、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圭山市场A幢26号
法定代表人:蔡琳
被投诉人1:****管理局
地址:**市**区彭祖路10号人防世纪大厦8楼
联系人:张**
被投诉人2:****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郑和中路118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宋航
相关供应商1:******公司
地址:******办事处樵村4组5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相关供应商2:**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宝****社区****中心信息大厦1109
法定代表人:程先森
相关供应商3:******公司
地址:******花园SA#-1-2001
法定代表人:李婷
相关供应商4:江****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广场办公楼2号楼2楼B层529室
法定代表人:李政武
二、基本情况
2026年6月9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新一轮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包号:1、2、3、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6月30日开标、评标,7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包1、2、3、4的中标供应商分别为******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铜新公司”)、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月1日,******公司(以下简称“展博公司”****公司提出质疑,****公司于7月9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10日,****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于7月12日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于7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予以受理。7月22日,****城管局、****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及《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公司、****公司、铜新公司、****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于7月23日、24****公司、****公司、顺安公司、铜新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于7月27****城管局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于7月29****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8月4日,****城管局、****公司及4家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于8月6****公司、铜新公司、****公司的答复材料,于8月10****公司、区城管局的答复材料,于8月12****公司的答复材料。8月26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补正通知书》,截止于2026年9月14日,未收到答复材料。9月8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补正通知书》。投诉处理期间,展博公司于2026年9月14****机关现场送达《撤诉书》。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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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