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补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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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补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21 15:38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项目申报单位:

为规范**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保障试点工作合规有序推进,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第一批申报项目开展了材料初审和实地走访核查。经核查,部分项目存在申报方向与项目实际业态不符、申报要件缺失、投资明细不规范、有效投资额核算口径不准、佐证材料不充分、绩效目标不明确等问题,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确保项目申报质量,现就申报材料补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正依据

各申报单位须严格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及标准、申报条件、材料清单、有效投资额审定规则和不予支持情形,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运营情况,逐项对标自查、全面整改,重新整理形成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补正材料以本通知附件所列各方向材料清单为准。

二、补正范围

本次补正对象为已受理的第一批申报项目。初审核查中被反馈存在问题的项目,须按反馈意见及本通知要求逐项补正;未收到反馈意见的项目,也应对照本通知全面自查、完善材料,一并重新提交。

三、补正重点

(一)校准申报方向

1.对照3个方面15个支持方向,根据项目实际业态属性、核心运营模式和主要建设内容,准确匹配支持方向及细分项目类型,避免错配申报方向、业态与方向明显不符。

2.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由申报单位为该项目自行选择申报方向;不得将一个项目跨方向、跨类别打包申报;不得将分属不同IP的主题店打包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3.申报单位不得刻意分拆或整合项目。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个项目的,应分别独立编制申报材料,不同项目的申报**和有效投资不得重复计算。原则上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补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4.明确项目类别。奖励类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际运营单位,补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补助类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各类手续齐全。

(二)核实基本条件

1.项目须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之间。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此前发生的投资须从申报投资额中剔除。

2.项目须直接面向消费者,以市场化商业项目、市场化资金投入为主,对试点绩效目标可形成有效支撑。

3.申报主体对申报场地应有合法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租赁运营)。奖励类项目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2年,补助类项目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3年(涉及工程建设的,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3年);展会、活动类项目除外。

5.逐项对照《申报指南》“不予支持的情形”开展自查。凡属纯公益性项目,**、扩建基础设施和**商业综合体,传统消费场景、业态的一般性装修,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费用的活动,单纯商品消费项目和单一业态消费场景,企业促销推广活动,纯营销推广项目,企业内部系统建设,短期存续项目等情形的,不得申报。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现代商贸流通试点资金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费用,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

(三)补齐申报资料

按照附件所列对应支持方向、细分项目类型的材料清单,全面补齐主体资质、项目实施方案、品牌/IP授权、场地权属、投资明细、创新性证明、绩效佐证等要件,确保材料规范齐全、逻辑清晰、数据详实。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申报书须由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2.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须包含效果图;项目内容包含活动的,须同步提供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申报**性首发、首秀、首展、首演、首赛的,须提供品牌方、版权方或赛事方出具的**性首发活动证明材料。

3.首店、首发活动项目须提供已取得的品牌授权、许可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以及品牌引领性证明(对应榜单入选证明或全球知名消费城市门店证明)。IP跨界联名方向须提供IP授权、许可或所有权证明;老字号企业须提供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证明。

4.补助类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须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文件和报告。

5.****中心和购物集聚区项目的,须提供外贸企业具备出口资质的证明材料、外贸商品市场准入符合性材料。

6.各项目须提供分年度绩效评价目标,明确销售额、客流量、引进首店(品牌)数量、举办活动场次等可量化指标及测算依据,指标口径应与项目验收阶段绩效评价口径保持一致。

7.申报主体应建立项目工作台账,并在承诺函中承诺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相关数据,配合完成统计监测、调度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四)规范投资核算

1.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各方向“申报说明”明确的有效投资额范围梳理支出明细,编制分类汇总的项目投资明细台账,逐笔列明支出内容、金额、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的对应关系,确保投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有效投资额须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应付未付投资额原则上不予纳入;涉及关联企业间交易的投资额应单独列示并提供定价依据,将从严审核。

3.软性投入(IP设计、产品设计、内容创作等)占总投资额比例超出20%的,超出部分应主动核减。

4.集聚区、首发中心、消费场景运营方用于引进首店、引进经营主体、支持首发活动的投资(含租金减免等),以及土地开发、征地拆迁,项目日常运营维护保养,购置或租赁办公楼、宿舍,日常办公、招待费用、人员工资、罚款、赞助、偿还债务等费用,均不得纳入申报投资额。

5.举办首发活动、新入驻重点街区(景区)经营主体、“自主品牌+直供直销”外贸企业门店、重点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等奖励项目无有效投资额限制,但须按标准提供收入、客流、场次等达标或预期达标的佐证材料。

6.特别提示:经审定无效投资额占比超过50%的申报材料,申报项目不予支持。请各申报单位据实、审慎核算投资额,切勿虚增或错列。

四、提交要求及时限

1.补正后的申报材料须为重新整理的完整一套材料(不得仅提交补充部分),编制目录,按附件材料清单顺序装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步报送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的PDF格式电子扫描件。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补正材料按原申报渠道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局。

3.提交截止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即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补正材料报送。标书代写

五、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2.市商务局将对补正材料组织复核,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经复核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纳入试点项目库;对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涉****机关。

3.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申报单位,督促指导补正工作,做好材料汇总初审,并于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商务局。标书代写

联系人:李洋;联系电话:155****9941

附件:1.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申报材料清单

2.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向申报材料清单

3.优质消费**与知名品牌IP跨界联名方向申报材料清单

****

2026年9月21日

附件1

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申报材料清单

说明:1.以下“通用材料”各细分项目均须提供,装订于专项材料之前;“专项材料”按项目所属细分类型提供。2.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3.本方向均为奖励类项目,除首发活动、首演首赛、展会首发专区项目外,均须提供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2年),并注明经营面积。

一、通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说明

1

项目申报书

按规定格式填写,须由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方向、细分项目类型、申报类别(奖励类/补助类)须与项目实际业态一致。

2

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主体须为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3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须为****事务所出具。

4

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证明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5

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如实申报、合规使用资金、承担违约责任,不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同时承诺建立项目工作台账,配合统计监测、调度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6

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含效果图)

内容按各细分项目要求编制,须包含项目概述、定位与目标、主要建设(运营)内容、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预期可量化成果等;项目内容包含活动的,同步提供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

7

项目投资明细台账及有效支出财务明细

按《申报指南》对应方向“申报说明”界定的有效投资额范围分类列示,逐笔注明支出内容、金额(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对应关系;已发生支出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软性投入单独列示并标注占比;202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投资及不予纳入费用须剔除。

8

项目创新性和可量化成果的证明材料

说明项目在业态、模式、场景、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点,并提供可佐证的资料(获奖、认定、媒体报道、数据等)。

9

分年度绩效评价目标及测算依据

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明确项目自投入运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分年度的销售额、客流量、引进首店(品牌)数量、举办活动场次、带动就业等可量化指标及测算依据,指标口径应与验收阶段绩效评价口径一致。

二、分项目专项材料及自查要点

细分项目名称

主要支持标准及自查要点

须提交的专项材料(通用材料之外)

国内外品牌首店项目

(亚洲/中国内地/区域/市级首店;新注册品牌**首店)

1.品牌须具有引领性:近5年入选《申报指南》所列榜单之一,或近5年在指定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具有引领性的中国(内地)线下品牌原则上无中国(内地)首店。

2.首店层级按品牌首次落地辐射范围认定,品牌应在对应区域以外已设立且正在经营其他实体门店。

3.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以上,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

4.新注册品牌**首店:租赁期2年以上,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开业后6个月内收入200万元(含)以上,且在**以外城市继续开设实体店,奖励50万元。

5.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不支持**市下辖区(县、市)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首发项目。

1.项目计划书中须专章说明首店定位与层级及认定依据。

2.品牌引领性证明材料(榜单入选证明或全球知名消费城市门店证明)。

3.品牌商标注册证书。

4.品牌授权/许可文件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

5.品牌在对应区域以外已设立并经营门店的证明材料。

6.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2年,注明经营面积)。

7.新注册品牌须另附品牌注册证明及**以外城市开店计划(或已签约证明)。

8.已开业的,提供开业证明及开业后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旗舰店/概念店创新升级项目

1.旗舰店:为该品牌所有门店中品类最齐全、新品上市最快、面积最大的门店;概念店:在形象、产品、服务等方面与品牌其他门店有显著差异、具有独创性。

2.申报品牌应已****旗舰店、概念店门店。

3.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经营面积300㎡以上,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

1.项目计划书中须说明升级定位与目标、与品牌标准店的差异及升级建设内容。

2.品牌商标注册证书。

3.品牌授权/许可文件。

4.****旗舰店/概念店门店名单及经营证明。

5.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2年,注明经营面积)。

首发经济集聚区项目

1.重点商圈、商场、商街、特色街区、产业园区等须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2.有效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场景搭建、服务设施更新、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等)。

3.新增引进市级及以上首店5家(含)—10家,奖励按有效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90万元;10家(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4.须带动集聚区销售额和客流量有一定增长。

5.运营方用于引进首店、支持首发活动的投资(含租金减免等)不予纳入审定投资额。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总体定位与发展目标、运营管理方案。

2.统一运营主体证明(不动产权证/整体租赁协议/政府委托运营文件)。

3.引进首店名单(标注首店层级)。

4.各首店品牌资质(品牌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及品牌引领性证明。

5.首店品牌授权经营许可文件。

6.入驻**证明(首店品牌与运营主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租赁意向)。

7.集聚区销售额、客流量基期数据及统计口径说明。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首发活动项目

(**性首发/首秀/首展)

1.限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

2.须为在连举办的**性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活动参与人数500人以上。

3.活动后6个月内首发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含)以上。

4.****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活动;不支持企业一般性促销推广活动。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完整活动方案(含场景搭建效果图)。

2.品牌方出具的**性首发活动官方确认函。

3.品牌授权书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

4.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提供**、文旅等部门备案/审批文件。

5.场地租赁协议(明确场地面积、使用周期、租赁费用)。

6.参与人数、首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统计方案;已举办的,提供现场照片、媒体报道、参与人数及销售数据证明。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首演/首赛项目

(**性首演、首赛)

1.首演:文艺作品、表演或节目等在中国(内地)第一次公开演出,在连首演后应在**以外地区持续演出。

2.首赛:区域级(跨省域)及以上层级的首届新赛事,或试点期间首次在连举办的国家级比赛年度首场赛事。

3.场地租赁费用可计入有效投资额;演出、赛事期间应带动举办地周边客流量和商业文旅等销售收入增长。

4.参与人数、有效投资额门槛及奖励分档标准,按正式印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执行。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演出/赛事方案及后续在**以外地区持续演出(办赛)计划。

2.版权方/赛事方出具的**首演、首赛官方确认函。

3.演出、赛事举办许可及文旅、体育、**等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场地租赁协议(明确场地面积、使用周期、租赁费用)。

5.入场观众(参与人数)统计证明(票务系统数据等)。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首发中心项目

1.商场、商街、商圈、文创园区、文体场馆、公园景区等须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2.有效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场景搭建、服务设施更新、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等)。

3.落地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5场(含)—10场,奖励按有效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90万元;10场(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4.运营方用于支持首发活动的投资(含租金减免等)不予纳入审定投资额。

1.项目计****中心运营方案。

2.统一运营主体证明(不动产权证/整体租赁协议/政府委托运营文件)。

3.已落地及拟落地首发活动清单,附品牌方出具的**性首发活动确认函。

4.已举办活动的现场照片、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展会首发专区/专场项目

1.展会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参展商数量不少于20家。

2.首发专区或专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首发新品数量不少于10个。

3.有效投资额含专区(专场)场地费用、搭建费用、保险等费用。

4.****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展会总体情况及首发专区(专场)方案。

2.展会主办方资质及展会举办批文/备案文件。

3.参展商名单及参展协议。

4.首发新品清单及品牌方出具的新品**首发证明。

5.首发专区场地租赁协议、搭建合同。

6.涉及工程建设的,补充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等前期审批材料。


附件2

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向申报材料清单

说明:1.以下“通用材料”各细分项目均须提供,装订于专项材料之前;“专项材料”按项目所属细分类型提供。2.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补助类项目须由项目实际投资单位申报,验收时须提供项目建设台账、资产台账及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一、通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说明

1

项目申报书

按规定格式填写,须由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方向、细分项目类型、申报类别(奖励类/补助类)须与项目实际业态一致。

2

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主体须为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3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须为****事务所出具。

4

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证明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5

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如实申报、合规使用资金、承担违约责任,不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同时承诺建立项目工作台账,配合统计监测、调度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6

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含效果图)

内容按各细分项目要求编制,须包含项目概述、定位与目标、主要建设(运营)内容、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预期可量化成果等;项目内容包含活动的,同步提供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

7

项目投资明细台账及有效支出财务明细

按《申报指南》对应方向“申报说明”界定的有效投资额范围分类列示,逐笔注明支出内容、金额(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对应关系;已发生支出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软性投入单独列示并标注占比;202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投资及不予纳入费用须剔除。

8

项目创新性和可量化成果的证明材料

说明项目在业态、模式、场景、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点,并提供可佐证的资料(获奖、认定、媒体报道、数据等)。

9

分年度绩效评价目标及测算依据

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明确项目自投入运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分年度的销售额、客流量、引进首店(品牌)数量、举办活动场次、带动就业等可量化指标及测算依据,指标口径应与验收阶段绩效评价口径一致。

二、分项目专项材料及自查要点

细分项目名称

主要支持标准及自查要点

须提交的专项材料(通用材料之外)

数字技术应用创新消费场景项目

(补助类)

1.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VR、AR、数字视觉)等技术,打造商旅文体健领域融合3种及以上业态的多元化创新消费场景。

2.租赁场地的,租赁期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3年;涉及工程建设的,须符合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条件,手续齐全。

3.不支持公园、产业园、企业内部系统建设。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总体定位与发展目标、业态融合说明及数字技术应用方案。

2.技术与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采购协议等)。

3.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附场景整体规划图)。

4.涉及工程建设的,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文件。

5.投资预算书。

服务消费集聚区项目

(补助类)

1.在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银发童趣、主题社交或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

2.融合3种及以上业态,聚集经营主体10家(含)以上,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3.运营方用于引进经营主体的投资(含租金减免等)不予纳入审定投资额;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总体定位与发展目标、运营管理方案。

2.统一运营主体证明(场地权属证明或整体租赁协议,租赁期≥3年)。

3.入驻经营主体名单(标注业态分类)及入驻协议。

4.国家级/省级街区资质证明(如适用)。

5.涉及工程建设的,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文件。

新入驻重点街区(景区)服务消费经营主体奖励项目

1.新入驻国家级、省级步行街、****示范区,或新开设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国家级旅游精品项目(景区)、国家级户外运动精品线路区域(名单见《管理办法》备注⑥,试点期间动态调整)。

2.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

3.收入按单店统计,品牌总店统一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该品牌分店的收入依据。

1.租赁合同(租赁期≥2年)。

2.营业执照及开业时间、连续经营证明。

3.本店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本店开具的发票、销售数据等)。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4.所在街区、景区国家级/省级资质证明。

夜间经济集聚区项目

(补助类)

1.各类消费场景与旅游经济、橱窗经济、牌匾经济、谷子经济、网红经济相结合,引入体验式、娱乐式、互动式、沉浸式等多元业态,进行“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健”主题升级。

2.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带动集聚区销售额和客流量有一定增长;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3.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总体定位与发展目标、主题升级内容、运营管理方案。

2.统一运营主体证明(场地权属证明或整体租赁协议)。

3.集聚区销售额、客流量基期数据及统计口径说明。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4.涉及工程建设的,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文件。

重点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项目

1.承接承办或设立“第二现场”转播重点赛事、演出活动(赛程和演出起止时间持续2个月以上),并配套举办商文旅体主题活动。

2.10个月内承接或转播10场(含)—20场,其中不少于5场当天配套主题活动,带动当天商圈销售额超过300万元、街区景区客流量超过3万人次,奖励30万元;20场(含)以上,其中不少于10场配套主题活动,当天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客流量超过5万人次,奖励50万元。

3.均须较上一年度同期平均水平有一定增长;商圈、街区、景区须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活动运营方案及配套主题活动方案。

2.赛事/演出承接承办协议或转播**协议。

3.“第二现场”转播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

4.场地证明。

5.商圈销售额、街区景区客流量统计口径及上年同期数据。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服务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补助类)

1.属于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服务、旅游专列与邮轮消费、智慧家政服务、入境消费场景化体验等方向,能提供创新、融合特点的消费体验。

2.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不支持低空消费相关项目及短期存续项目。

1.项目计划书中须明确所属细分领域、运营方案及创新融合点。

2.相关行业经营资质或许可证明(如适用)。

3.场地证明(租赁期≥3年)。

4.涉及工程建设的,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文件。

****中心/购物集聚区项目

(补助类;含专柜专区及自主品牌直供直销门店)

1.展销中心/品牌集聚区: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集聚外贸优品品牌不少于10个,投入运营后在连销售额累计500万元(含)以上。

2.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设立专柜(专区):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引入5个及以上外贸优品品牌,投入运营后在连销售额累计200万元(含)以上。

3.自主品牌+直供直销外贸企业在连开设门店: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在连销售额累计200万元(含)以上。

4.外贸优品须符合《管理办法》备注⑧定义。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运营方案及品牌招商情况。

2.集聚(引入)外贸优品品牌名单及入驻/**协议。

3.外贸企业具备出口资质的证明材料。

4.外贸商品市场准入符合性材料(“同线同标同质”证明等)。

5.自主品牌门店须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书及直供直销模式说明。

6.场地证明。


附件3

优质消费**与知名品牌IP跨界联名方向申报材料清单

说明:1.以下“通用材料”各细分项目均须提供,装订于专项材料之前;“专项材料”按项目所属细分类型提供。2.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通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说明

1

项目申报书

按规定格式填写,须由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方向、细分项目类型、申报类别(奖励类/补助类)须与项目实际业态一致。

2

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主体须为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3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须为****事务所出具。

4

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证明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5

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如实申报、合规使用资金、承担违约责任,不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同时承诺建立项目工作台账,配合统计监测、调度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6

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含效果图)

内容按各细分项目要求编制,须包含项目概述、定位与目标、主要建设(运营)内容、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预期可量化成果等;项目内容包含活动的,同步提供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

7

项目投资明细台账及有效支出财务明细

按《申报指南》对应方向“申报说明”界定的有效投资额范围分类列示,逐笔注明支出内容、金额(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对应关系;已发生支出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软性投入单独列示并标注占比;202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投资及不予纳入费用须剔除。

8

项目创新性和可量化成果的证明材料

说明项目在业态、模式、场景、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点,并提供可佐证的资料(获奖、认定、媒体报道、数据等)。

9

分年度绩效评价目标及测算依据

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明确项目自投入运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分年度的销售额、客流量、引进首店(品牌)数量、举办活动场次、带动就业等可量化指标及测算依据,指标口径应与验收阶段绩效评价口径一致。

二、分项目专项材料及自查要点

细分项目名称

主要支持标准及自查要点

须提交的专项材料(通用材料之外)

IP联名主题店/概念店/旗舰店项目

1.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等联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和本地特色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新消费品牌”。

2.老字号企业须获得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老牌新品”需保留核心工艺,“国货潮品”需融入现代设计;IP产品或服务原则上需融合本地特色文化元素。

3.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按有效投资额分档奖励:100(含)—200万元奖30万元、200(含)—300万元奖60万元、300(含)—400万元奖90万元、400(含)—500万元奖16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奖200万元。

4.租赁期2年以上;同一运营主体基于同一IP的主题店、快闪店可累计销售额;严禁将分属不同IP的主题店打包申报。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总体定位与发展目标、运营方案、周边产品开发清单。

2.IP授权/许可证明文件或IP所有权证明。

3.老字号认定证明、品牌商标注册证书等品牌资质证明(如适用)。

4.场地证明(租赁期≥2年)。

5.全渠道销售额统计方案(线上线下渠道及数据来源)。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本地特色IP培育项目

1.依托本地文化、产业、旅游等**的独特性、稀缺性和市场潜力,打造可精准识别、形象鲜明的本地特色IP(如“**定制”“**好物”等)。

2.开发本地特色IP+产品或服务,具备持续性销售和流量拉动效用。

3.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

4.申报主体须具备IP所有权;软性投入(IP设计、产品设计、内容创作等)超出总投资额20%的部分不予纳入。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IP定位与发展目标、IP培育开发内容、商业化运营方案。

2.IP所有权证明(商标注册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3.IP形象设计方案及IP+产品/服务开发清单。

4.涉及线下消费场景的,提供场地证明。

5.全渠道销售额统计方案。统计数据应加盖公章。

“IP+”新消费场景项目

(补助类)

1.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全球知名IP、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打造主题乐园、潮玩时尚主题街区、****体验馆等综合性消费场景。

2.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3.消费场景须具有统一运营主体,运营方支付给场景内商家的投资(含租金减免等)不予纳入审定投资额;租赁期不少于3年。

4.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的IP消费场景。

1.项目计划书中须包含总体定位与发展目标、运营管理方案。

2.IP授权/所有权证明。

3.统一运营主体证明及场地证明(租赁期≥3年)。

4.涉及工程建设的,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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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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