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涪)环准〔2026〕65号重庆港涪陵港区鹤凤码头改扩建项目

审批
重庆-重庆-涪陵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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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6〕65号**港**港区鹤凤码头改扩建项目
日期:2026-09-21

**市******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港**港区鹤凤码头改扩建项目(项目编码:****)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煤科工****公司编制的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原攀华码头内(长江左岸鹤凤滩江段,长江上游航**程为554.9~555.2公里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改建攀华码头3#、4#泊位及陆域平台,上游航**程约554.9~555.2公里,使用岸线长度约305米,1#、2#泊位维持现状。拆除3#、4#泊位斜坡道及桩基础,改建为直立式结构,**2座引桥与原陆域连接,设计船型为5000吨级货船,港池及回旋水域开挖约2.39万平方米,开挖总工程量约20.41万立方米,其中清礁工程量约12.94万立方米。陆域平台(180米高程)布置2座件杂货堆场,陆域平台(195米高程)布置2座散货仓库、5座件杂货仓库等附属设施。改扩建后3#、4#泊位设计通过能力325万吨/年,设计吞吐量280万吨/年,其中件杂货200万吨/年,主要为热轧钢卷、冷轧钢卷、铝锭等,散货80万吨/年,主要为饲料原料、回收铝等。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越界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开挖土方及时回填压实、裸露面覆盖防尘网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绿化和植被恢复;高噪声作业避开鸟类繁殖季,严禁捕杀、强行驱赶或鸣笛惊吓野生动物,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培训;水下爆破清礁等涉水作业避让鱼类产卵繁殖期,采用微差毫秒延时爆破、预裂孔等低扰动工艺,严格控制单次爆破最大用药量,布设气泡帷幕以削弱冲击波传播;高噪声施工作业避让清晨和涨水等高峰时段。运营期夜间和敏感季节禁止船舶鸣笛,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合理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强化施工期鱼类**监测及渔业**保护,发生风险事故情形下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开展长期生态监测。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含油污水,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委托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处理厂处理。陆域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机械冲洗和地面洒水抑尘。3#、4#泊位港池开挖、水下清礁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施工工艺,单次钻爆炸礁量不超过 150 立方米,减少对河段水质影响。

运营期码头平台及引桥初期雨水,码头地面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或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废水经配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到港船舶生活污水经陆域平台船舶生活污水收集箱暂存后定期转运****处理厂处理。

机修车间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码头生活污水(其中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一并通过生化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废水中pH、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区域设置封闭围挡,定期洒水降尘,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施工工地内道路及进出口硬化处理,车辆进出口设置冲洗设施及配套沉淀池;易扬散物料采用密闭式运输,物料堆场应设置密闭围栏并覆盖。

码头作业平台起重、装卸设备采用电能为主,到港船舶及时接入码头岸电设施;件杂、散货采用封闭式包装,门机悬臂下方、船舱上方布置高压微雾抑尘装置,门机轨道、堆场布置喷淋管线定时洒水降尘,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外排废气中油烟、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运输车辆途经声环境保护目标时采取控制车速、禁止鸣笛措施;到港船舶采取控制鸣笛、夜间禁止鸣笛措施。施工期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施工期陆域生活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施工船舶生活垃圾应委托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土石方开挖淤泥质土经沉淀、机械脱水后应运至合规消纳场处置,泥岩及砂岩、陆域土石方优先用于陆域回填,剩余的运至消纳场处置;钻渣经施工平台泥浆净化器分离、沉淀处理后运至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应运至合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运营期船舶生活垃圾,维修垃圾分类收集后应委托当地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生化池污泥应定期清掏交由有能力单位处理。沉淀池沉渣应交一般工业固废场处置。废含油抹布手套、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码头区域配备必要的导助航安全保障设施,泊位装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系船设施和防撞靠泊设施,加强航标设置及装卸作业管理;配备应急物资及设备,发生溢油事故时,及时喷洒溢油分散剂,在事故发生点周围布设围栏,采用收油机回收溢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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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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