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9-21 16:35】
你单位就**县50MW风电项目,提交的申请及随文报送的《**县50MW风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跨(穿)越老**(安寨渠)、西支渠等5条河道,为保证河道及拟建项目的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冀水河湖〔2026〕8号)的要求。
三、老**、西支渠排涝标准为10一遇,八支渠、九支渠、十支渠排涝标准均为5年一遇。杆塔基础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架空集电线路导线弧垂净空按100年一遇涝水位设计,电缆线路穿越河道工程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同意河道设计涝水采用已经批复的涝水成果。涝水、水位、冲刷等水力计算方法正确。
五、同意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跨越老**(安寨渠)、西支渠等5条河道的建设方案。集电线路与河道交角、跨越长度、导线弧垂净空,杆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满足要求。
六、同意拟建项目集电线路穿越八支渠、十支渠的建设方案。穿越长度,与河道水流方向交角,管顶埋深,出入土点布置均满足要求。
七、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应接受监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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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