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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清单内车辆牌证失效,不得继续上路行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动车所有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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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